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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品运输的规定与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 9:22:47 访问次数:228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立法管理是伴着运输市场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危险货物的立法管理工作,在“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阶段从五十年代初期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初级管理阶段。这段时期国民经济建设虽然需求部分危险货物,但数量和品种相对较少,且相当部分危险货物由铁路运输完成。交通部虽然负责主要道路交通管理和制定发展规划、管理法规等,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没制定出一部部门规章,也没有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几乎是空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于 一种低层次的管理。
  第二阶段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2000年,属于规范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发”政策的实施,危险货物需求量增加较快,各地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交通部制定并发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3]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邢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9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92),以及《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199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随后水运、公安、铁道、民航、化工等部门陆续发布了危险品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等。
  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属于完善管理阶段。该阶段时间虽短,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来说是完善管理重要的阶段。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经济快速发展,各行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再加上我国已加入WTO,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正按照加入WTO的逐步对外开放,终融人到全球经济运行之中。为了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2002年政府先后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了“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此同时,交通部修订发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如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代替JT3130—8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代替JT3145—91,以《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以代替旧的GBl2268—1990等,在新品名表中取消了旧标准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编号方法(CN编号),统一采用联合国编号(UN编号)。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与国际组织及技术法规
  体系,以及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举措不仅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和技术支持,规范了市场准人和市场监管,而且推动了危险货物管理与国际管理体系的接轨,大大提升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层次,对提高运输效益,减少重大事故均具有重要意义。